요약 본문
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裁定,根据简易代偿金支付要求,应从实际业务开始日计算营业期间,而不是从保险关系成立申报日开始计算。这项决定判断工人福利公团拒绝支付简易代偿金的行为违法。
工人A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在B公司工作,退休时未能领取826万韩元的工资。在赢得民事诉讼后,工人A向福利公团申请简易代偿金,但公团以B公司的保险关系成立日为2023年10月10日,工人A退休时营业期间不到六个月为由拒绝支付。
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认为,营业期间的要求应从雇主实际开始业务运营的日期计算。根据调查结果,B公司在2023年8月左右已开始运营,因此工人A退休时营业期间超过六个月,拒绝支付简易代偿金的行为被判定违法。
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主任赵素英强调,为防止工人由于未领取工资而陷入生活困难,需积极利用福利公团的代偿金制度,并承诺今后继续努力保护公民权利。